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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32 條
未具投保資格、喪失投保資格或保險對象有前條所定免由扣費義務人扣取 補充保險費之情形者,應於受領給付前,主動告知扣費義務人,得免扣取 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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