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44249人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28 條
各級政府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未依修正前
之第二十九條規定將所應負擔之保險費撥付保險人者,須即向保險人提出
還款計畫,其還款期限不得逾八年,保險人並應依修正前之第三十條規定
向其徵收利息。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