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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26 條
本保險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保險人擬訂調整保險給付範圍方案,提健保
會審議,報主管機關轉報行政院核定後,由主管機關公告:
一、本保險之安全準備低於一個月之保險給付總額。
二、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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