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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20 條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三、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
    投保金額。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
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
人得逕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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