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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19 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由主管機關擬訂分級表,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前項投保金額分級表之下限與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基本工資相同;基
本工資調整時,該下限亦調整之。
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投保金額與最低一級投保金額應維持五倍以上之
差距,該表並應自基本工資調整之次月調整之。適用最高一級投保金額之
被保險人,其人數超過被保險人總人數之百分之三,並持續十二個月時,
主管機關應自次月調整投保金額分級表,加高其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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