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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1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一、失蹤滿六個月者。
二、不具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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