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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35 條
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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