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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28 條
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
,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
行停工。
前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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