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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除由勞動檢查機構派勞動檢
查員實施外,必要時亦得指定代行檢查機構派代行檢查員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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