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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第 9 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符合前條第一項各
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請領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補助,合計以三年為限。
第一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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