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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
第 23 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
    工作。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
    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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