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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第 21 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
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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