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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40 條
裁決之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
    體或工會,其名稱、代表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
    、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請求裁決之事項及其原因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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