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50676人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22 條
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或不成立,調解紀錄均應由調解委員會報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