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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2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一、經調解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連續二次調解委員出席人數未過半數。 二、未能作成調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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