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66754人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66 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