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44814人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65 條
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
前項第一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
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第二順序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一、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二、行蹤不明或於國外。
三、提出放棄請領書。
四、於符合請領條件起一年內未提出請領者。
前項遺屬年金嗣第一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
給,並由第一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二順位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
返還,第一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