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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36 條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
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
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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