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74852188人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33 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
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
普通疾病補助費。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