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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23 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為領取保險給付,故意造成保險
事故者,保險人除給與喪葬津貼外,不負發給其他保險給付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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