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67211人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10 條
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
用員工或會員名冊。
前項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投保單位得委託其所隸屬團體或勞工
團體辦理之。
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
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
前項規定之表冊,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
保存五年。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