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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50 條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
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處罰,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
罰鍰規定。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應執行而未執行時,應以公務員考績法令相關處罰規定
辦理。
第一項收繳之罰鍰,歸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勞工退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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