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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26 條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或第二十四
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
專戶結算賸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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