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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 修正)
第 50-2 條
雇主依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
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
、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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