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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39 條
工會合併後存續或新成立之工會,應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工會之權利義 務。 因分立而成立之工會,其承繼權利義務之部分,應於議決分立時由會員大 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一併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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