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512391人
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20 條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
人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