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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
第 51-1 條
事業單位以數位方式經營商品交易或運送,且交付無僱傭關係之個人親自 履行外送作業時,適用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 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其罰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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