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42830人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4 條
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
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