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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28 條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
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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