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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11 條
雇主對於前條之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
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前項之評估方法、分級管理程序與採行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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