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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修正)
第 41 條
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保存委託者之姓名或
名稱、住所、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事業登記字號等資料二個月,
於主管機關檢查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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