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30670人
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修正)
第 39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規定備置及保存各項文件資料,於主管機關檢查時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