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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修正)
第 10 條
在依法罷工期間,或因終止勞動契約涉及勞方多數人權利之勞資爭議在調
解期間,就業服務機構不得推介求職人至該罷工或有勞資爭議之場所工作
。
前項所稱勞方多數人,係指事業單位勞工涉及勞資爭議達十人以上,或雖
未達十人而占該勞資爭議場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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