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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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