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23033人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44 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