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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43 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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