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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99-10 條
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及政府機關(
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應辦理註冊,並將註冊號碼標明於
遙控無人機上顯著之處,且一定重量以上遙控無人機飛航應具射頻識別功
能。
下列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應經測驗合格,由民航局發給操作證後,始得操
作: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
二、最大起飛重量達一定重量以上之遙控無人機。
三、其他經民航局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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