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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96 條
未經提供責任擔保之外籍航空器,或未經特許緊急降落或傾跌於中華民國
領域之外籍航空器,民航局得扣留其航空器;其因而致人或物發生損害時
,並應依法賠償。
遇前項情形,除有其他違反法令情事外,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
或駕駛員能提出擔保經民航局認可時,應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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