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2779757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69 條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航空貨運承攬業各項設備及業務,航空貨運承攬業者不 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航空貨運承攬業限期改善。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