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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64-1 條
普通航空業經營商務專機業務,應以座位數十九人以下之飛機或直昇機提
供單一客戶專屬客運服務,不得有個別攬客行為。
普通航空業之營業項目、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註
銷與換發、資本額、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航空器之購買、附條件買賣、
租用、機齡限制、飛航申請、證照費收取、營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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