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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63-1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之營業項目、資格條件之限制、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
可證之申請、登記、註銷與換發、資本額、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航空器
之購買、附條件買賣、租用、機齡限制、航線籌辦、航線暫停或終止、停
業或結束營業、飛航申請、聯營許可、證照費與包機申請費收取、營運管
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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