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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56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左列表報按期送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一、有關營運者。
二、有關財務者。
三、有關航務者。
四、有關機務者。
五、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票持有者。
民航局於必要時,並得檢查其營運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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