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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41 條
為維護飛航安全,航空器飛航時,應遵照一般飛航、目視飛航及儀器飛航 之管制,並接受飛航管制機構之指示。 前項一般飛航、目視飛航、儀器飛航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民航局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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