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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20-1 條
航空器之國籍與所有權之登記、註銷、抵押權與租賃權之登記、塗銷、國 籍標誌、登記號碼及登記費收取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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