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640956人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16 條
已登記之航空器,如發現與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合
者,民航局應撤銷其登記,並令繳還登記證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