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2727951人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第 62 條
申請給與登記簿影本或節本者,應繳納抄錄費;其申請郵寄者,並應繳納
郵費。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