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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第 48 條
以數船舶共同擔保債權而申請登記者,應另具共同擔保目錄,將各船舶分 任擔保之部分,詳細列明,由申請人簽名。 共同擔保目錄如有數頁,每頁騎縫處均應簽名;申請人不止一人時,得由 一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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