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2742230人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第 29 條
為前條回復登記之申請時,得僅由登記權利人檢具原登記證書申請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