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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第 22 條
因左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式登記者,得為暫時登記。
一、未具備申請登記程序上必要之條件時。
二、預為保留以船舶權利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為目的之請求權時。
三、請求權附有期限或條件,或有將來始行確定之情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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