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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
第 95 條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
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六十八條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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